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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0年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厦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0-5-6 21:14:01 【字体:小 大】
厦门市2010年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厦门市2010年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2010年我市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服务片区内(简称片区,以下同)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时间
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0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适龄儿童为今年小学招生的主要对象,报名时间为8月15日、16日两天。
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的报名时间为8月21日、22日两天。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三、报名条件
(一)服务片区招生对象                                                                                                                                                                                  
1.服务片区招生对象必须“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如由于蓝印户口五年内不能迁移,出现户口和住所分离,则以户口认定所属片区。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则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上学。
2.片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满足“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1)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内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09年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
(2)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
(3)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内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学生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一年以上,目前仍在厦务工。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厦办理暂住手续。
四、招生办法
(一)服务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
(三)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持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见第(四)项),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登记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内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相关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2.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1)原籍身份证明
(2)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辖区内的暂住证(家长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材料)
(3)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已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厦务工)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内招生对象,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适龄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一律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资格。
五、相关事项
(一)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服务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
(二)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户口所在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21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三)各小学要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小学一年级新生每班一般为45人。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班生额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四)为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岛内各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直属小学由市教育局基教处编发)方可录取。
(五)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福建省示范小学”每校新一年级各预留5个名额,以解决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助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市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问题。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学校中进行调整;若同级学校预留的学位全部满额,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学校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内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审核后,于8月18日之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小学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区属小学报区教育局教育科)核准后方可录取。
(七)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挖潜扩容,提高公办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对要求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市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进入公办学校。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超出公办学校的招生容量时,应采取电脑随机抽号的办法公平解决公办学校录取问题,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引导、统筹安排到就近的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公办小学不得擅自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小学,对其中的农民工子女进行身份确认。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调整服务片区范围。要在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前提下,加大农村小学布局调整的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三)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应依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应按规定将每学年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行政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后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七、本《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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